河南省豫皖情文化艺术中心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 一 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河南省豫皖情文化艺术中心 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。
第 二 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利益非国家资产,个人举办的立足河南、安徽,面向全国,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第 三 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道德风尚。贯彻国家文化强国的战略方针,努力提高艺术家之品味,积极开展以“豫皖”两地为重点的文化交流活动,诚信第一、服务至上。
第 四 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厅。
第 五 条 本单位办公所在地:郑州市城东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升达艺术馆北楼三楼,邮编450000。
第 六 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 七 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朱志良。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本中心招收会员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理(董)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第 八 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十万元人民币;出资者:朱志良,资金来源为个人自筹。
第 九 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(一)文化艺术方面的展览;
(二)传播宣纸文化;
(三)对外文化交流;
(四)开办书画艺术类教学资质及创作培训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 十 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,其核心成员为11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中心理事会由举办者、出资者以及艺术家、企业家代表推举产生。理事会成员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 十一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、副主任和其他中心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。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第 十二 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[至少两次]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 十三 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—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 十四 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 十五 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三)聘任、解聘中心主任、副主任;
(四)制定发展规划;
(五)审核预算、决算;
(六)中心其他重大事件。
第 十七 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 十八 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 十九 条 本单位主任、副主任、理事长等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订单位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本中心顾问、主任、副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 二十 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本中心理事、主任、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中心的财务;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主任、副主任等,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主任、副主任等的行为本中心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朱志良。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。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况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企业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艺术家赞助艺术作品;
(五)捐赠;
(六)艺术类资质及创作培训费
(七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 三十 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未能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,2021年12月25日修改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 四十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举办者:朱志良
2022年3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