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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进豫皖情




河南省豫皖情文化艺术中心章程 

第一章   总则 

  一  条 本单位的名称是河南省豫皖情文化艺术中心 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。

  二  条 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利益非国家资产,个人举办的立足河南、安徽,面向全国,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。

  三  条 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道德风尚。贯彻国家文化强国的战略方针,努力提高艺术家之品味,积极开展以“豫皖”两地为重点的文化交流活动,诚信第一、服务至上。

  四  条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厅。

  五  条 本单位办公所在地:郑州市城东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升达艺术馆北楼三楼,邮编450000。

  六  条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 

  七  条 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朱志良。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中心招收会员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(董)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  八  条  本单位开办资金:十万元人民币;出资者:朱志良,资金来源为个人自筹。

  九  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(一)文化艺术方面的展览;

(二)传播宣纸文化;

(三)对外文化交流;

(四)开办书画艺术类教学资质及创作培训

  

第三章  组织管理制度

  十  条 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,其核心成员为11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中心理事会由举办者、出资者以及艺术家、企业家代表推举产生。理事会成员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
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十一  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、副主任和其他中心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。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  

十二  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[至少两次]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十三 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—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十四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十五 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
十六 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聘任、解聘中心主任、副主任;

(四)制定发展规划;

(五)审核预算、决算;

(六)中心其他重大事件。

十七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十八 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 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十九  本单位主任、副主任、理事长等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单位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
本中心顾问、主任、副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二十  本单位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本中心理事、主任、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二条 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中心的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主任、副主任等,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主任、副主任等的行为本中心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 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第四章    法定代表人 

第二十四条 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朱志良。

第二十五条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。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况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 

第二十六条 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  

(二)企业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艺术家赞助艺术作品;

(五)捐赠;

(六)艺术类资质及创作培训费

(七)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八条 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 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三十  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 

第三十三条 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 

第三十四条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未能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 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单位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  

第三十八条 本章程经2012年8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,2021年12月25日修改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四十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举办者:朱志良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3月10日 


 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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